重庆市渝西中学中学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渝西中学 阅读数: 发表时间:2009年10月04日

第一条 教育科研是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驱动力。为了促进“科研兴教”、“科研兴校”,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规范教育科研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从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各处室、各专业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应认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必须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学习的能力,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必须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教育实际工作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教师努力向研究型、专家型教师的转化。

第四条 学校教育科研要做到“三全”、“三进”、“三结合”、“四转变”。

三全:全员参与、全方位引入、全过程管理。

三进:进头脑、进课堂、进活动。

三结合:教育科研与培养优秀骨干教师相结合;教育科研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相结合;教育科研与争创名牌学校、特色学校相结合。

四转变:由神秘化向大众化转变;由纯理论科研向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科研转变;由自发科研向有计划有目的科研转变;由个体单干型科研向集体合作型科研转变。

第五条 增强教研活动的实效性,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使学校教改科研上档次、出成果、出经验、出人才、出效益。

(1)专业部和教研组每周必须定时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仅要研究专业发展方向,研究课程教材,研究教学方法,研究教学手段等,而且还要研究学生;做到教研活动时间保证、参加人员保证、教研内容保证、教研质量保证,并作好记录,以备检查。

(2)专业部和教研组全面开展说课、作课、听课、评课活动,为教师创造学习、交流、提高的氛围。每学期至少二次,作好记录,以备检查。

(3)学校开展教案、学案的交流和评比,规范备课。每学年交流评比1—2次。

(4)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每学期上1-2次示范课,搞好教改科研工作,担负起培养中青年和优秀骨干教师的重任。

第六条 学校大力提倡、积极鼓励参与全国、省市、区、校的课题研究与实验。

凡参与全国、省市、区级课题研究与实验者,必须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研究决定后被确认为研究与实验教师。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中遇到或发现的问题,确定研究任务、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形成方案,由学校研究确认为校级课题后,发给课题研究与实验教师的聘书,与全国、省市、区级课题同等对待,一并纳入教科室管理。

第七条 课题研究与实验教师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1)认真撰写课题研究与实验方案,力求科学、全面、可行。

(2)每学期要有研究与实验的计划和总结。

(3)积极参加课题研究与实验的学习培训活动。

(4)主动承担观摩课、研究课、示范课、优质课等教学任务,并说课和评课。

(5)认真组织实验班级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并力争取得好成绩。

(6)每学年至少撰写1—2篇有一定质量的论文(经验总结、个案分析报告、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分析报告等)。

(7)积极参加学年末学校组织的教育科教科研经验交流活动。

(8)建立和完善课题研究与实验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学校提倡除课题研究与实验外的教育科研活动。

(1)上级部门组织的各学科教学论文竞赛所涉及到的学科教师每人必须至少交一篇论文,学校评选出优秀论文上报。

(2)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教学科研成果评比、教改科研节等活动,并力争取得好成绩。

(3)积极推荐优秀论文在报刊杂志上发表。

第九条 学校对教育科研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1)建立和完善个人科研档案材料,及时记载,加强考评,作为年度考核、学年评先、评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在全国、省、市、区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者,按学校《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3)对在全国、省、市、区、学校论文竞赛中获奖者,按学校《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4)对辅导实验班学生在全国、省、市、区、学校竞赛中获奖者,按学校《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5)每学年末,学校将已发表文章及各级评选获奖的教育教学科研优秀论文编辑成一本专集。

第十条 学校对课题研究与实验加强考评,对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研究与实验教师资格,并在年度考核,或评职,或评先中一票否决。

(1)上级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竞赛要求参加而不参加者;

(2)上级部门组织的学生竞赛不组织参加者;

(3)无研究实验方案,学期无计划,期末无总结者;

(4)教学无教案,无主题活动计划者;

(5)每学期不交论文者;

(6)说课、作课、听课、评课等教学任务不完成者;

(7)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课题组会议者;

(8)阶段性研究实验报告、结题报告等不认真撰写者。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课题研究与实验专项资金,保证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

学校接受企业界、教育界、科技界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增加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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