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进一步加强校风校貌建设,培养“四有”新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精神,特拟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学生守则》和学校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班级警告或年级警告处分。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级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半期内迟到、早退(包括早晚自习的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20次或无故旷课6—12节的。
2.抽烟酗酒。
3.私自翻墙、翻窗,撬锁、砸门入室,故意破坏公物的。(赔偿经济损失)
4.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未遂的。
5.不尊重师长或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私自下河(或塘堰)洗澡、游泳的。
7.考试作弊的。
8.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9.有赌博行为的(学生在校园打牌,一律以赌博论处)。
10.在校外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学校声誉的。
11.有意践踏、损坏农民庄稼或私人财产的。
12.违犯其他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校级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1.受到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不吸取教训,继续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2.半期以内迟到、早退(包括早、晚自习的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1—40次或旷课13—24节的。
3.打架造成伤害事故的。
4.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结伙肇事造成事实的。
5.有偷窃行为的。
6.故意损坏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物品,情节严重的。
7.多次违反校规,情节严重的。
8.进“三厅两室”上网或打电子游戏或看黄色录象的。
9.男女同学之间交往过密,行为出格的。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半期以内,迟到、早退(包括早、晚自习的迟到、早退)累计达到41次或旷课达到25节以上的。
2.为首结伙打架,造成伤害事故的。
3.严重损坏公共财产,盗窃他人钱物,情节严重的。
4.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仍不吸取教训,再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5.男女同学早恋,并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凡违背本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之一款,且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者,或触犯法律法规的,则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班级、年级警告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审定;校级警告至留校察看由学校德育处审定;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由学校审定。
第七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令其退学和开除学籍除外),经班级、年级、学校教育,确有显著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宣布处分之日算起,满半年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征求任课教师、生活指导教师及班主任意见,报德育处审定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撤销(解除)处分。
第八条: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撤销之后,其撤销(解除)处分的决定应装入学生档案;未撤销处分者,记入档案,且不准予毕业。